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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新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景氣復甦,促進民間投資,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5年免稅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現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係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8條及第9條訂定,但該等條文規定可適用之對象為風險高且亟需扶植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一般非屬所謂高科技產業即無法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之2則係專為促進投資,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傳統產業,但適用時間應依照該條文所訂者為限。鑑於經濟景氣持續低迷,爰再度修正促產條例第9條之2,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之投資,亦可享有5年免稅租稅優惠。即公司若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之促產條例第9條之2,雖係於今(98)年1月23日方修正通過,但可追溯至97年7月1日,因此修正前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投資亦有適用;惟應注意在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此期間之投資雖可享有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但本條第3項及第5項則限制此一獎勵僅得申請一次,且得減免之稅額,亦以在此期間投資之總金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複獎勵,促產條例第9條之2第5項亦同時限制,公司如原已適用促產條例第8條或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者,即不得重複申請適用本次修正條文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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