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將自98年4月16日起,對最近5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的稅捐處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後,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者,亦比照上述規定退還稅額。
該處亦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即使是夫妻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