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在行政救濟中的稅捐及罰鍰,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仍不得申請核發無欠稅證明。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而言;尚在行政救濟中之稅捐及罰鍰,如果未在繳納期間內繳納,仍屬欠繳之應納稅捐,縱已提起行政救濟中,尚無法核發無欠稅證明。但是納稅義務人已就欠繳之稅捐及罰鍰提供相當擔保者,則不在此限。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就欠繳稅捐及罰鍰提供擔保以申請核發無欠稅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擔保品的種類如下: 一、 黃金。 二、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三、 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 四、 政府發行之公債。 五、 銀行存款單摺。 六、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