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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應扣而未扣繳處罰規定
 

應扣而未扣繳稅款之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將全年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於次年1月底前全數列單申報予國稅局,並由受領員工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將受處罰。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只要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等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就應依法於給付時先行扣繳稅款並繳庫。若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將責令其補扣、補繳稅款,並另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如果扣繳義務人已填報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且所得人業已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則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惟仍應按應扣未扣稅款裁處一倍之罰鍰,扣繳義務人不可不慎。另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惟已於法定期限內申報免扣繳憑單者,如扣繳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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