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振興臺北市經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在不影響98年度預算的達成,對於繳納稅捐困難的營利事業,訂定「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以減輕企業財務負擔,協助其安然渡過危機,並活絡商機、繁榮經濟,該作業原則自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實施。
該處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所增加的財務負擔,只要
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30%以上營利事業,於98年開徵的娛樂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本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本市房屋、土地所在地或營業登記地址、車籍所屬稅捐稽徵分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是,辦理車輛過戶、異動登記或房地不動產移轉登記前,依稅法規定,仍應先繳清未繳納的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如附表。
該處進一步提醒,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但是,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被該處發現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者,會限期於10日內繳清尚未繳納的稅款;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說明表
適用稅目 |
繳納期間 |
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以申請日為基準,營利事業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30%以上者為適用對象) |
娛樂稅 |
每次月1日至10日止 |
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
印花稅(限彙總繳納案件) |
單月1日至15日止 |
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5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
使用牌照稅 |
自用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自98年4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
營業用車下期:自98年10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 |
金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個月繳納。 |
房屋稅 |
自98年5月1日起98年6月1日止 |
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
地價稅 |
自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 |
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 |
※辦理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前,仍應依稅法規定,先完納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