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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多層次傳銷課稅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該金額已由94年度以前之5萬元調高為7萬元。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因從事直銷而取得之所得包含以下3類,民眾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受罰。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再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供憑證認列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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