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營業人因強制執行案件經法院以拍賣方式將貨物抵償債務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需報繳營業稅。
該局查核B公司向銀行貸款600萬元,並提供其營業用車輛抵押擔保,嗣後該公司因違約未按期清償借款及利息,遭銀行將該車輛聲請法院拍賣確定,拍定價格450萬元。案經該局通知該公司應按拍定價格5%繳納營業稅額2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經營不善,業已停止營運多時,因無法還清銀行欠款,致其營業用貨車遭銀行拍賣,並非銷售貨品之營業行為,應可免繳營業稅,申請復查,惟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尚餘存貨物、機器設備或生財器具,應主動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本件案例係因強制執行案件經法院拍賣貨物者,亦應繳納營業稅,惟根據「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申報內容或繳納金額持有疑義時,請先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查詢。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