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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近來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9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1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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