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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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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稅額扣抵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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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同年序投資抵減稅額扣抵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更正結算申報,在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其使用年序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說明,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條至第8條有關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公司可自取得投資抵減稅額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且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受50%之限制。該抵減年序依財政部93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令規定,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毌須受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00號函釋之年序規範。
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00號函釋規定,「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先就該年度內發生之投資抵減稅額,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限度內抵減之;當年度抵減金額未達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者,可就以前4個年度內之未抵減餘額抵減之,不受抵減年序限制,其用前第4個年度之未抵減餘額抵減者,不受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其用前3個年度內之未抵減餘額抵減者,應與當年度抵減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至公司當年度抵減金額已達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者,仍可就前第4個年度之未抵減餘額抵減之,不受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
北區國稅局提醒,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00號函釋仍適用91年度及其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更正案件,故公司申報或更正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應區分申報年度分別適用各該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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