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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債券利息收入之處理
 

營利事業列報債券利息收入,不得扣除債券溢價攤銷數

營利事業購買國內發行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列報之利息收入係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票面利率計算,不得扣除債券溢價攤銷數。
該局指出,長期債券投資之市場利率不等於票面利率時,營利事業債券購進成本則不等於面值,續後評價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1號第26段規定攤銷溢、折價,惟依所得稅法第62條第2項及財政部75年7月16日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應按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以原始購價作為出售債券之成本,故稅務會計上,債券持有期間並不認列溢、折價攤銷,係將購進成本與面值之差額於出售時認列為證券交易損益,而不調整持有期間之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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