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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竊盜損失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為災害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方可列報災害損失。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該局表示,竊盜損失並不屬於上述不可抗力災害之項目,是不能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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