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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以信用卡消費,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僅須載列信用卡號末四號
(臺中訊)邇來查核公司帳簿憑證,仍發現有營業人於開立發票上載列全部信用卡卡號16碼,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營業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按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財政部92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416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備註欄載列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四碼,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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