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舉例來說,勞工當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如為48小時,且其於當月份某星期六當日加班1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48+(10-8)-46】。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