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股東會決議由稅後盈餘發給員工紅利之相關扣繳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稅後盈餘撥付一部分作為員工之酬勞,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公司發給紅利之員工如為境內居住者時,應按非固定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該筆員工紅利如合併按月給付薪資一次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按表列應扣稅額扣繳。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依給付總額扣繳6﹪稅款,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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