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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或執行業務使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陳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25,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請問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租金項下扣取稅款並繳納國庫,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陳君承租房屋租金每月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亦即2,500元,已超過應扣繳稅額標準,陳君應依規定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陳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金再由國稅局自行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心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而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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