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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授課、講演鐘點費區別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應申報課稅,講演鐘點費在18萬元以內全數免稅

個人受邀在公司演講及擔任公司舉辦之訓練班講師之收入,申報課稅方式要看依該收入屬於那一類性質而有不同:
一、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應申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部分則須課稅。
二、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屬於薪資所得的一種,應將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課稅;且該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份。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個人如有受邀之演講收入,全年合計數如在18萬元以下,則全數免稅,超過部分應併入個人所得申報課稅;如有擔任訓練班講師之收入,屬於薪資所得,則應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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