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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不服加徵滯納金,可申請復查
 

民眾對於因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以地價稅舉例說明,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繳納期限為9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如逾期限未繳,每逾二日即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易言之,若超過12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0日即所謂滯納期間)仍未繳納地價稅,將被加徵本稅15%之滯納金,民眾不可不慎。如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則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97年12月31日)起算30日(98年1月29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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