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稅務新知 |
|
執行業務費用認列 |
|
|
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將事務所設於住家,其住所裝置之電話,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者查核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事務所如與住家同一住所,該電話費與水電費等,因公私合用均按二分之一認列。
該局表示轄內○君為××事務所負責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該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45萬9千餘元,經該局新莊稽徵所核定81萬6千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君主張因經濟不景氣,故將事務所設於住家,以節省支出,電話費3萬7千餘元為業務所須,原查不應按二分之一認列云云,申經復查遭該局以××事務所與住家同一住所,依前揭規定,系爭電話費原查按二分之一認列並無不合,予以駁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