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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納稅義務人於政府機關主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3年度以20,000元購買某公益基金會面額200,000元之捐贈收據,並以該收據列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自行向該局申請剔除該筆捐贈,並於96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應補稅款,應予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按「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2.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所明定。雖林君稱其於96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稅款,應予免罰,惟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年9月7日,林君遲至96年2月14日始繳清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該局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並無不合,乃予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事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溢報免稅額、扣除額等情事,應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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