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令,企業給付股東董監酬勞時,若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為法人股東時,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按20%扣繳其董監酬勞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的酬勞,應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須依以下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董監酬勞時可免予扣繳,但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主管國稅局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按20%稅率對其董監酬勞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企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時,應依據所得人的身分分別扣稅。董監事如為個人股東時,董監酬勞也屬其工作報酬的一部分,所得人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也應比照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法人股東,按20%稅率扣取個人董監事的董監酬勞所得稅。
個人董監事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時,財政部規定,扣繳單位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1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