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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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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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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財產交易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明定。次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為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所明釋。 該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君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87萬4千餘元,經該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查獲,補徵應納稅額34萬9千元,並經該局處罰鍰17萬4千餘元。○君主張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股票,應屬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所得無須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且不應處罰云云,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君於90年轉讓××公司掣發未依規定簽證股票890股予A君,核屬財產交易所得,原查核定財產交易所得187萬4千餘元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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