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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125,611元,惟經查證,該納稅義務人醫藥費有申請醫療保險給付,遂剔除王君申報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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