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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核定申請
關稅總局保稅退稅處指出,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9條規定,外銷廠商「於開始製造時」即應造具「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及有關外銷文件、用量資料送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原料核退標準;又原料核退標準如將「屆期」(通案適用期間為5年、專案則為3年),廠商應於屆期,「前」重新向工業局申請核定,該處籲請廠商注意時效,以免在成品出口後才向工業局申請進口原料核退標準時,卻面臨無法適用之窘境。廠商如有任何申退進口原料關稅疑義,請撥海關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533分機。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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