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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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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徵滯報金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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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雖於稽徵機關催報前補報,仍應加徵滯報金。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依法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將填發滯報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補辦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雖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補辦結算申報,依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於該局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補辦結算申報,仍經該局加徵滯報金,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應免加徵滯報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所得税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1項前段已明文規定,營利事業未如期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在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補報仍應加徵滯報金,因加徵滯報金係針對該公司違反如期申報義務之行為處罰,尚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對漏稅行為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乃維持原核定並告確定。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應依法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係所得稅法賦予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納稅義務人違反如期結算申報之規定,如同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所得稅法比照稅捐稽徵法對不依期限繳納稅款者加徵納金之辦法,加徵滯報金,以督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另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該項規定係催促已逾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儘速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到更重之加徵怠報金,並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責任,是營利事業應注意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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