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列費用或損失將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為原則,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如虛列費用及損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前項之費用及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辦理。」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 條第2項所明定。
該局又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君係××診所負責人, 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該診所執行業務所得新臺幣(下同)39萬2千餘元,經該局中和稽徵所查獲申請人虛列該診所材料費憑證44萬8千餘元及虛列員工A君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合計20萬2餘元,核定該診所全年所得額124萬8千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136萬4千元,補徵應納稅額53萬餘元,並處罰鍰2萬6千餘元。○君主張因會計人員疏忽,誤虛列材料費及員工A君之伙食費,實非故意,請體恤經營不易,准予免罰云云,申經復查遭該局以申請人虛列該診所材料憑證44萬8千餘元及虛列員工陳××君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合計20萬2餘元,為其所不爭,依前揭規定應予處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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