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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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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退出營業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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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營業稅申報時限以免受罰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行發現者,可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向銀行補繳所漏稅額,並向所屬稽徵機關補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惟如經稽徵人員進行調查後始報繳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於95年5月15日申報95年3-4月份營業稅時,漏報當期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營業人甲如於稽徵機關承辦人簽收「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95年7月5日)前自行發現,並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免受罰;倘營業人甲發現漏報後,雖於95年7月15日將漏報之進貨退出或折讓憑證併入申報95年5-6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但稽徵機關已於7月15日之前業經分案簽收,則本案已涉及違章,應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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